二、“理”之广义的解释
“理”之广义的解释,即所谓“理由”是也。天下之物,绝无无理由而存在者。其存在也,必有所以存在之故,此即物之充足理由也。在知识界,则既有所与之前提,必有所与之结论随之。在自然界,则既有所与之原因,必有所与之结果随之。然吾人若就外界之认识,而皆以判断表之,则一切自然界中之原因,即知识上之前提,一切结果,即其结论也。若视知识为自然之一部,则前提与结论之关系,亦得视为因果律之一种。故欧洲上古及中世之哲学,皆不区别此二者,而视为一物。至近世之拉衣白尼志始分晰之,而总名之曰充足理由之原则,于其《单子论》之小诗中,括之为公式曰:“由此原则,则苟无必然,或不得不然之充足理由,则一切事实不能存在,而一切判断不能成立。”汗德亦从其说而立形式的原则与物质的原则之区别。前者之公式曰:“一切命题,必有其论据。”后者之公式曰:“一切事物,必有其原因。”其学派中之克珊范台尔更明言之曰:“知识上之理由(论据)必不可与事实上之理由(原因)相混。前者属名学,后者属形而上学,前者思想之根本原则,后者经验之根本原则也。原因对实物而言,论据则专就吾人之表象言也。”至叔本华而复就充足理由之原则,为深邃之研究,曰:“此原则就客观上言之,为世界普遍之法则;就主观上言之,乃吾人之知力普遍之形式也。”世界各事物,无不入此形式者,而此形式,可分为四种:一、名学上之形式。即从知识之根据之原则者,曰既有前提,必有结论。二、物理学上之形式。即从变化之根据之原则者,曰既有原因,必有结果。三、数学上之形式。此从实在之根据之原则者,曰一切关系,由几何学上之定理定之者,其计算之成绩不能有误。四、实践上之形式。曰动机既现,则人类及动物,不能不应其固有之气质,而为惟一之动作。此四者,总名之曰“充足理由之原则”。此四分法中,第四种得列诸第二种之形式之下,但前者就内界之经验言之,后者就外界之经验言之,此其所以异也。要知第一种之充足理由之原则,乃吾人理性之形式,第二种悟性之形式,第三种感性之形式也。此三种之公共之性质,在就一切事物而证明其所以然,及其不得不然。即吾人就所与之结局观之,必有其所以然之理由;就所与之理由观之,必有不得不然之结局。此世界中最普遍之法则也。而此原则所以为世界最普遍之法则者,则以其为吾人之知力之最普遍之形式。故陈北溪(淳)曰:“理有确然不易的意。”临川吴氏(澄)曰:“凡物必有所以然之故,亦必有所当然之则。所以然者理也,所当然者义也。”徵之吾人日日之用语,所谓“万万无此理”,“理不应尔”者,皆指理由而言也。